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分会的具体特点制订的。
第二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Wind Energy Equipment Association (简写:CWEEA)
第三条 分会是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会应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活动。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包括产业咨询、数据分析、考察学习、人才培训、资产重组、供应链优化等各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产业规划和行业发展咨询服务,为风电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地等提供建设规划和产业指导,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和运行质量提升。
(二)调查研究行业政策、运行态势、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等,关注和研究行业共性问题,及时准确地把握行业动态,进行行业预警和风险防范。
(三)参与政府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研究和规划制定等工作,为政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动态、企业诉求,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桥梁。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风电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风电产业数据统计体系并逐步完善行业大数据库。
(五)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开展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七)举办行业展览会和产品推介活动,向市场和用户宣传和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
(八)开展同国际行业组织、国外企业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跟踪和掌握国外风电先进技术和市场动态,推动风电企业和风电装备参与国际竞争。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市场推广和业务交流活动。
(九)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十)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分会根据协会的授权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机构中发展会员,并按协会规定收取会费。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风能装备及其零部件产品和原辅材料制造、商品销售、咨询服务、设计研究、教学培训及风电场投资建设、运维和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成为分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分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
2.遵守协会及分会制订的行约行规;
3.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本单位基本情况;
2.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备案;
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相关情况;
4. 由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5. 会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分会联系。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及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及分会印发的经济技术报告、信息和会刊等资料;
4.优先享受协会及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 对协会及分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2.执行协会及分会的决议;
3.维护协会和分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整体利益;
4.完成协会及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5.及时向协会及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嵩绷侥晡薰什唤荒苫岱鸦虺て诓徊渭臃只峄疃?,视为自动退会;破产倒闭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法人资格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七)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分会工作条例,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除名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会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及分会负责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
(六)制订分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八)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分会的副会长和理事应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主要在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则由新任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接任。
第十三条 分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均为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岢ず兔厥槌と沃澳炅洳坏贸?0周岁。
第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分会重要事项审批。
第十六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能是:
(一)按照协会章程及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组织实施分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四)处理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秘书处可根据大风机和中小风机行业特点分别组织召开行业年会及开展行业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秘书处由协会直接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分会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分会经费除用于与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分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会长、秘书长时接受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会因故解散或完成宗旨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协会审查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其剩余资产由协会代管并按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风力机械分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批准后生效。